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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11-03
金門縣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1. 旅館無障礙客房除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外,其衣櫃設置(衣服掛置)高度應考量身障者可及性。(102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
  2. 自然村專用區內建築物考量「屋頂須留設斜屋頂、整體天際線等觀瞻、建築物規模不大」等因素,同意一樓申請非供住宅使用,且二樓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可免設無障礙電梯。(103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
  3. 自然村專用區內既存傳統建築外牆10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設置三層樓者,因屋頂應按三樓樓地板面積至少60% 設置斜屋頂且不得設置屋頂突出物,爰此,該集合住宅得依前次會議決議,免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4. 第三點以外之自然村專用區或其他各類住宅使用分區,集合住宅規模在三樓以下、屋頂按三樓樓地板面積至少60% 設置斜屋頂且不設置屋頂突出物者,得免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惟各棟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仍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10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5. 新建建築物設置昇降平台(取代坡道)須經「金門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許可後,始得設置。(10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