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
(1)公共基金申請書。(依使用執照所填寫)
(2)公共基金領據。(填寫原繳納基金收款書之大寫金額)
(3)公共基金收款書。(本收據在起造人處)
(4)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帳戶存摺影本。(名稱應相符)
(5)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由起造人與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點交,雙方用印)
(6)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至國稅局辦理稅籍證明)
(7)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公文及證明影本。(向所在地鄉鎮公所組織報備)
(8)使用執照影本。
►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82)31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