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於90年2月12日制定公布「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貎獎助自治條例」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本縣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或洋樓式(如五腳氣、突歸、三塌壽....)建築物依原樣修復之獎助,獎助分為屋頂部分、外牆部分、地坪部分及其他部分四項,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獎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整。至112年9月計完工735件(棟),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計獎助新台幣10億4,801萬餘元整,使本縣傳統建築物得以永續保留。
修復成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