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標示法簡介
我國於民國71年起即制定有「商品標示法」,就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加以規定,以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二)標示方法:
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二、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本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授權訂定11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幼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