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將於明(九)日11時,假風獅爺購物中心辦理商品標示法宣導,呼籲鄉親及遊客購物應注意商品標示,現場配合有獎徵答發送有完整商品標示之限量宣導品,讓參與者知道商品標示法的重要性,並瞭解商品標示法無法簡稱商標法等相關法令認知。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於風獅爺商店街(金湖鎮中山路8-5號西棟2樓)辦理商品標示法等宣導,活動並依據法令基準內容設計有獎徵答,讓參與人員學習商品標示相關認知,瞭解各類商品有不同的標示基準需遵循,以避免消費爭議;在此也提醒業者,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商品標示不實或不全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切勿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建立良好商譽,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建設處指出,商品的正確標示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重要消費考量,本次活動讓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的正確觀念更廣為人知,若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
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