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心提醒你
1.請選購輪胎本體應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2.確認輪胎外觀標示之代號
3.超過製造日期6年的新輪胎不建議安裝。
一、活動名稱:教你認識輪胎外觀標示
二、獎品:充電式電蚊拍5份
三、上線時間:113年7月27日(星期六)12時
四、活動日期:113年7月27日12:00至113年8月26日12:00
五、得獎公布:113年9月2日
六、參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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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求活動公平性,每人限用一個帳號參加本活動,不得重複抽獎及領獎;不符規定者,主辦方可取消參加抽獎之資格。
2.主辦方保留修改、取消、變更本活動的權利,以及對本活動所有事宜做出最終解釋或裁決之權利。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
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889235903018382
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輪胎商品應依規定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 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 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另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