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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正月十七宣導商品標示法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2月10日,結合車船處、社會處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上山祈福消災法會活動假金湖車站辦理商品標示法宣導,現場發送貼有相關宣導標語資訊的限量宣導品,本次活動因應近期武漢肺炎的健康需求,以面紙當宣導品,期能在宣導的同時與大家一起重視衛生,並提醒鄉親選購有完整標示之商品。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提起大眾對商品標示的重視,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別結合正月十七祈福消災法會活動,辦理商品標示法宣導,近期因武漢肺炎影響,本縣諸多活動均已停辦,唯本次祈福法會活動行之有年,為繼續服務行動不便長者及無力步行上、下山之香客,除了海印寺備有專車接送,車船處免費公車接駁上山服務不停歇,社會處志工隊亦在太武山上及車站的起迄點持續服務,引導鄉親排隊、攙扶上下車的長者,在此同時建設處向等待上山祈福的民眾宣導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標示不全商品不買,才能確保買的安心。

   建設處指出,商品標示法為經濟部所訂定,並針對各類商品,訂定服飾、文具、玩具、鞋類…等11類基準,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法標示,杜絕不良製造商及企業經營者,商品標示法明文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此提醒業者正視並遵守,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維護社會大眾用的安全

  此次商品標示宣導活動所發送之面紙宣導品及市售衛生紙、一般性拋棄式口罩,均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消費者及販售業者如要了解商品標示相關資訊,可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商品標示法及相關基準,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掃描QR Code連結,以瞭解更多商品標示相關規定。

 

 

  • 點閱次數:210
  • 上版日期:1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