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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產業秩序與閱聽眾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申授權費爭議調處期間不得斷訊,並依法作成處分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8/10/05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8年10月5日第877次委員會議,針對調處期間東森幼幼台、緯來育樂台、MOMO親子台於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頻道訊號中斷,決議對東森及緯來進行行政指導,另認定MOMO親子台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MOMO親子台於後續調處期間不得斷訊之行政處分,並呼籲各方應以視聽眾權益為重,秉持善意持續協商。

  有關北都數位公司與3家頻道代理事業107年度頻道授權費用爭議案,NCC前已再次受理調處,並於108年9月30日以簡訊、Line、電子郵件通知案關系統經營者、頻道代理事業及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於調處期間各方不得有任意斷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事,但因颱風放假,公文未及時於9月30日送達。東森幼幼台、緯來育樂台仍於108年10月1日凌晨起斷訊,並於當日上午10時及11時許恢復訊號播送。至NCC於10月2日下午5時召開第3次協調會議,再次要求各方謹守調處期間不得任意斷訊,以維消費者權益,但MOMO親子台於收受公文後,仍於10月2日晚間8時許斷訊,並於隔日凌晨起復播。

  委員會議綜合考量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代理事業及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三方之關係,包括訂戶申訴情形、有無不可抗力因素、是否身兼頻道代理及頻道節目供應等,進行通盤審議,以釐清相關業者應承擔之責任。針對MOMO親子台於NCC受理調處並以公文通知各方於調處期間不得任意斷訊後,仍發生節目訊號中斷情事,雖MOMO親子台到會陳述時指稱係信號中斷係與傳輸公司之間溝通問題所致,惟委員會議認為MOMO親子台參與NCC歷次協調會議,對調處期間應積極協商不應任意斷訊之原則應知之甚詳,對MOMO親子台斷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致訂戶或視聽眾權益受損情事,除要求MOMO親子台提出調查報告及未來防範措施,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MOMO親子台於後續調處期間不得斷訊,否則將依同法第61條第6款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至於東森及緯來部分,NCC考量該會受理調處公文雖於9月30日發文通知各方,因適逢颱風放假不可抗力因素,2家業者依前次9月3日調處不成立之結論停播頻道訊號時,公文未及送達尚屬實情,且該2頻道事業並非頻道代理商,係基於合約關係必須配合頻道代理商處理授權事宜,基於前揭考量,暫不予課責其責任,而予行政指導;惟後續該等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明知調處期間不得任意斷訊,仍執意中斷訊號者,將視個案情形究責,以維護產業秩序及視聽眾權益。

  NCC強調,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雙方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在恪遵相關規定及保障視聽眾權益下,雙方應建立互信關係積極協商洽談,避免授權爭議及斷訊情形傷害消費者權益,並維護產業秩序。

  • 點閱次數:182
  • 上版日期:1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