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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8/08/21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1)日第1450次委員會議通過,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擬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錢櫃公司擬收購好樂迪公司之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申報標準,且無同法第12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次為公平會於98年4月禁止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之結合後,再次禁止2家事業間之結合。該會為審議本結合案,除函請主管機關及相關事業提供資料及對本結合案之意見,並委外辦理「視聽歌唱服務之消費者行為調查」,更於6月間召開座談會,除邀請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與會就本結合案進行報告外,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上下游業者及水平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有關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唱片、音樂著作權授權及視聽歌唱服務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之意見。

公平會另表示,經衡酌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前即為市場上前2大業者,相互為最主要之競爭對手,結合後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前二大事業直接相互競爭態勢消失,且從消費者移轉選擇及其他競爭者之競爭能力而論,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將顯著減損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競爭機能,有提高價格之高度誘因與能力,消費者或競爭者並無法有效對抗、抑制,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另徵詢各界意見,亦有上游業者唱片公司、伴唱產品代理業者、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表達本結合案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本結合案對參與結合事業自身雖有明顯經濟利益,但參與結合事業對本結合案相關不調漲價格、不減少服務內容等承諾,無法解決結合後長期而言市場因消除主要競爭對手所產生提高價格之誘因,是故整體經濟利益並不明顯。該會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後,認為本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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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