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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旅行箱」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旅行箱是許多人旅程中裝載行李的必備用品,為確保市售「旅行箱」商品的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8年上半年在國內各大賣場,隨機購樣11件「旅行箱」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落下試驗」計有3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驗標準

本次檢測之「旅行箱」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檢測依據如下:

一、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檢測品質項目:包括「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裝載試驗」、「行走試驗」、「落下試驗」、「遷移元素」、「游離甲醛」及「六價鉻」。

二、「商品檢驗法」及前述國家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遷移元素、游離甲醛、六價鉻、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裝載試驗、行走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落下試驗:計有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9),不符合情形如下:

1、項次1:發生腳輪輪座及箱體破裂。

2、項次2:發生箱體破裂。

3、項次9:發生腳輪與箱體連接處裂開。

三、「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四、「中文標示」:計4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5、8、11),不符合情形如下:

1、項次1:未標示製造日期、委製商電話、進口商電話。

2、項次5:未依規定標示裝載重量。

3、項次8: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原產地。

4、項次11:標示裝載重量與技術文件不符合。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相關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項次1、2、9):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4件(項次1、5、8、11):項次第5、8及11等3件,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項次1另有品質不符合情形,處置方式如前述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旅行箱」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旅行箱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購買及使用旅行箱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旅行箱時,請檢查是否有完整之標示及附有使用說明,並須留意商品本體上是否貼(印)有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 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圖例如附)

二、選購旅行箱時,應注意相關應標示資訊(包括製造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尺寸裝載重量、製造日期、產地、使用方法)是否完整清晰,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

三、注意旅行箱外觀應無破損、傷痕、汙損及變色、褪色,如有金屬組件不得有生鏽、破損、毛邊等現象,並留意箱體有無刺鼻異味。

四、使用前應熟讀標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有關各部分之操作應確實依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告內容執行。

五、檢查旅行箱拉鍊使用是否順暢,扣件是否牢固,並注意是否有缺陷現象。

六、選購時亦應注意旅行箱輪子行走是否可流暢滑行,使用上是否有噪音產生;拉桿收起或拉出是否順暢無礙。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呼籲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有無完整商品標示,業者亦應依規定標示,不得販售標示不全、標示不實之商品,以保障消費權益。消費者可進一步深入的瞭解各類商品應標示的事項,維護自身用的安全,相關商品標示法及標示基準,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下載,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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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