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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109年5月間購買10件「攜帶式卡式爐」進行「品質項目」及「標示查核」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有2件網購商品(項次7、9)評定不符合(詳參下方連結內附件),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網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注意銷售網頁是否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

  前揭2件評定不符合商品皆未經該局檢驗合格,除標示查核不符合外,其品質檢測計有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無防止湯盤與爐架顛倒安裝之裝置、卡式爐開關未關閉時仍可安裝瓦斯罐、燃燒廢氣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14%及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未能作動等項目不符合,該不符合項目可能之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時,在使用狀態下可能造成備用瓦斯罐溫度急遽升高,而致罐體爆炸風險。

二、湯盤與爐架顛倒安裝時,在鍋具置於卡式爐上烹飪之狀態下,可能造成瓦斯燃燒不完全或熄火。

三、燃燒廢氣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時,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四、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未能作動時,安全裝置無法使受熱瓦斯罐退罐或切斷瓦斯,而可能造成瓦斯罐爆炸風險。

  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再次提醒消費者,落實商品標示生活化,購物前先行瞭解商品標示應標示事項,保障自身權益,詳細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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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