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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申請建築執照?建築執照有那些種類?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建築執照分下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商中治 連絡方式:318823#62316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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