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所稱建造,係指下列行為:一、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商中治 連絡方式:318823#62316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