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耕作權繼續耕作滿10年才能依規定取得所以權,且必須是自己耕作不能委請他人代為耕作,如主張繼續耕作滿10年,其10年內戶籍沒有設籍在金門是不可的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農林科 連絡人:吳婉玉 連絡方式:318828#62377 更新日期: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