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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何申請?

1.依據「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規定申請。
2.申請需檢附文件﹕
(1)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2)所轄鄉(鎮)公所三個月內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或建築令及水電證明或竣工證明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或經地政單位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築物)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影本(領有使用執照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者)
(3)建物測量成果圖,但無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以申請當層之現況實測圖替代之(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或經地政單位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築物)或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領有使用執照)
(4)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5)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3.電洽承辦人員索取表格。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李世超 連絡方式:318823#62336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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