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除一般營業或消費場所外,本縣6層以上建築物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另外,樓高5層以下的集合住宅或辦公廳舍,若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者涉及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仍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崑福 連絡方式:318823#62337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