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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興建申請

一、農地所興建農舍為特許建築,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先進行農民資格審查,且農舍在使用上應維持農業生產兼居住使用性質;金門地區已全島施行都市計畫,建築地點需為農業區或保護區(若在為國家公園範圍則須為第二類一般管制區或第一類一般管制外圍緩衝用地)。
二、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戶籍登記及現場應耕作期均須滿2年,另土地現耕人應為地主本人(遭他人登記雜糧契作者,不符資格)。
三、農民資格審查作業須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謄本(六個月內)。
3.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六個月內)。
5.參加農漁民保險或健保第三類加保證明。
6.申請人無農舍證明文件。
7.農舍經營計畫書及附件一式四份。(附件包括:農業產銷證明文件及現況照片、農舍配置含放流水計畫圖說,該地生產應連續耕作2年,價值應高於每年以土地面積*30.6元,另自行契作者,應檢附農試所核定相關文件(每年需連續耕作滿2季)。
8.切結書。
9.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相關申請文件送府後,承辦科將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確認農業經營實績、農舍配置方向、農舍通路(須為公務機關鋪設及養護之道路)及排水系統等現況。
五、說明如有未盡事宜,請電洽建設處農林科(電話:082-321254)洽詢。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農林科
連絡人:林福緯 連絡方式:318823#62305 更新日期: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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