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並已取得都市計畫單位同意土地作魚塭養殖設施使用證明文件者。(二)「金門特定區計畫」「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前既有設立魚塭從事養殖漁業取得鄉(鎮)公所核發證明者。(三)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應徵得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四)水源:本縣辦理水權登記後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2. 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上列書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經鄉(鎮)公所勘查後,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漁牧科
連絡人:樊德正 連絡方式:318823#62352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