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以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以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