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012837號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依據: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3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二、一定範圍係指國防部93年6月7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公告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範圍,控制點編號1(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9(正南方)向外緩衝1,000公尺;餘向外緩衝300公尺。(如附圖)
三、違反旨揭事項之船舶,由金門岸巡總隊通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金門辦事處,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所有船員需居家檢疫14天。
四、特殊狀況如赴台修繕、運補、協助海底管線搶修等,應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