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以有自行生產品項且具運輸、儲存需求、公用目的且可配合政策執行產銷調節者,本(112)年度受補助之漁業產銷班,補助標準及原則詳如旨揭規範。 二、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未來須配合政府執行水產品產銷調節及接受有關單位不定期抽查設備之使用情形,倘不配合水產品產銷調節及設備不符合核定之使用目的者,爾後將不予補助;請於本年6月1日前送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