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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91471822號

 

主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農防字第一○八一四七二八六六號公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加工產品銷臺風險評估」規範之生產業者所生產之牛肉乾、含牛肉肉餡燒餅產品及含牛肉調理包產品,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如附件)

  • 點閱次數:543
  • 上版日期:10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