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8008705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金門縣復國墩人工魚礁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相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為保育本縣海域漁業資源及辦理人工魚礁或保護礁投放,並避免網具類漁船進入投放區作業,造成漁具受損或其他公共危險,特劃定網具類漁具禁漁區。
二、禁漁區之範圍以WGS-84座標系統定之,其範圍如下:
(一)復國墩人工魚礁禁漁區範圍:以P1點(N 24.45504、E 118.4793)、P2點(N 24.45281、E 118.4819)、P3點(N 24.44873、E 118.4774)、P4點(N 24.45073、E 118.4752)四點所圍成之海域範圍均屬之。
(二)前項所列禁漁區自公告日起由本府負責管理維護。
三、限制事項:
(一)未領有漁業執照之浮具及船筏禁止進入本區域進行垂釣活動。
(二)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三)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四、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