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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凡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者,均應接受居家檢疫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100050894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本府109年8月6日府建漁字第10900640461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5條及第37條第1項第6款。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凡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者,均應接受居家檢疫。
二、一定範圍係指國防部93年6月7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公告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範圍,控制點編號1(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2(正南方)向外緩衝1,000公尺,編號2(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9(正南方)向外緩衝2,000公尺;餘向外緩衝300公尺。(如附圖)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知悉船舶有違反公告事項時,即時通知本縣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違規船舶返港時,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到場對該船所有船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本縣警察局與本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經權責機關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所有船員及附載人員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至隔離處所檢疫14天。
四、如前款船舶於夜間時返港,無法立即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船主和船員填寫切結書,並於次日上午,即將切結書或其他可資識別身分資料,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派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本縣警察局與本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
五、特殊狀況如赴台修繕、運補、協助海底管線搶修等,應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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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