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二、指定送達地點:經濟部能源局(地址:10492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二)醫療機構。
(三)機關。
(四)學校。
四、 補助條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百瓩以上或整合自身及所屬
(轄)單位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
(二)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三)該績效保證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五、補助額度:
績效保證計畫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屬整合自身及所屬(轄)單位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如申請補助單位為中小企業,前項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得提高補助比例上限至計畫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執行單位每年得公告指定優先補助項目,並就優先補助項目部分所需經費,提高百分之十之補助比例上限。
六、本案聯絡窗口: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能源技術服務產業推動辦公室」,電話:(02)2911-0688分機718、748、765及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