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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01443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5條及第37條第一項第6款。

二、金門縣政府109年2月17日「因應嚴重傳染性肺炎公告船舶防疫配合(套)措施協調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二、一定範圍係指國防部93年6月7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公告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控制點編號1(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9(正南方)向外緩衝1,000公尺;餘向外緩衝300公尺。(如附圖)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知悉船舶有違反公告事項時,即時通知本縣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違規船舶返港時,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到場對該船所有船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並請本縣警察局與本府民政處派員協助與支援。

四、如前款船舶於夜間時返港,無法立即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船主和船員填寫切結書,並於次日上午,即將切結書或其他可資識別身分資料,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派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並請本縣警察局與本府民政處派員協助與支援。

五、特殊狀況如赴台修繕、運補、協助海底管線搶修等,應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許可。

  • 點閱次數:1182
  • 上版日期:1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