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以飼養規模為5萬隻(含)以下之養禽畜牧場(鵪鶉飼養規模為10 萬隻(含)以下),須具備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項目、金額、流程與要件詳如旨揭規範。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備等必須為112年1月1日後購(設)置之新品, 非新品不予補助;請於本(112)年5月23日前送本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