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提升我國養殖漁業整體韌性,增進漁民生計,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執行期間,自發布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漁業署依足以增加養殖產業韌性或效益面積規模等條件,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民(業)團體、漁業相關公(協)會、大專院校、財團法人辦理,補助項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