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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81471742號

 

主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農防字第一○七一四七二九二三號公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金門地區良金實業有限公司、高坑有限公司、老農莊食品有限公司、喬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洪師父金饌股份有限公司、一來順貢糖與金佳旺食品有限公司七家業者,生產之豬肉乾及豬肉鬆產品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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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