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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30萬元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9/03/11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3月11日第1479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力奇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交付參加契約正本;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包括完整之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且於參加契約所定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期間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其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等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第16條第2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隆力奇公司於101年6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及日常用品等傳銷商品,該會於108年6月27日派員赴隆力奇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變更營業所,及停售「首購套組妮塑久3盒」等商品已達2年以上,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又隆力奇公司自承其與多數傳銷商締約時,僅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惟並未將參加契約正本交付予傳銷商,且經該會抽查107年7月至107年8月有44份參加契約確有此情形,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另根據公平會調查,隆力奇公司提供予傳銷商加入時使用之參加契約(含訂購單、「入會申請書」及「入會申請暨同意書」),並無記載獎金制度;且提供予部分傳銷商加入時使用之訂購單(即參加契約)未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又部分訂購單(即參加契約)載有「獨立經銷商得在加入14天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猶豫期間係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內不符,且顯不利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又隆力奇公司於107年間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參加契約未附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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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