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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港禁令尚未解除,郵輪旅遊解約退費從寬處理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9/03/1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升溫,影響國人出國意願,尤其在日本發生鑽石公主號郵輪事件後,更加深旅客對搭乘郵輪之疑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協調旅行業者在靠港禁令宣布解除前,對於旅客之解約,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落實辦理;若航次取消,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後,其餘旅費原則應全額退費。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109)年2月6日國際郵輪禁止靠港政策實施後,歌詩達、麗星(含星夢)及公主郵輪等業者已陸續宣布3月底前或5月中旬前由臺灣出發之航次取消,並提供旅客選擇延期或全額退費方案。惟近來仍接獲不少旅客申訴,對於未取消之航次,旅行社收取之解約費用過高,或未按契約規定退費等,行政院消保處遂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郵輪業及旅行公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獲致共識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已於2月21日開會訂定郵輪旅遊解約退費原則:在靠港禁令宣布解除前,旅客解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支付之行政規費或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郵輪業者取消航次,旅行社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如代辦護照及簽證費)外,其餘旅費原則應全額退費;若確有「必要費用」(指旅行社已支出之交通運輸、餐飲、住宿、入場門票等費用,不包括旅行社行政管銷及解約作業手續費)須扣除,應依規定提出「單據」,證明確有相關支出。
三、倘郵輪業者因靠港禁令維持,致需取消日後(如5月中旬後)之航次時,對於已解約並遭扣除必要費用之旅客,請旅行社依上述原則,從寬妥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郵輪業者瞭解目前消費信心尚不足、郵輪市場情勢不佳,為維持品牌形象,俱表示願與旅行業者共同攜手面對,對旅客權益作最妥適之考量。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業者從寬、從優處理;並提醒消費者:
一、在靠港禁令宣布解除前,可依上述定型化契約規定解約退費;若旅行社表示將扣除「必要費用」,可要求旅行社提出「單據」佐證。
二、目前旅行社仍照常推出郵輪行程,惟未來疫情狀況如何,尚無法確切掌握,消費者在報名前,應審慎評估,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徒增困擾。
三、如發生消費糾紛,可向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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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