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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11 年12月6日公告修正「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111年12月6日以經商字第11102434260號公告修正,自112年5月18日生效。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本基準相關規範內容,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列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修正規定第六點)

 

修正後之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槍口動能超過零點零八焦耳,至三焦耳以下,藉由壓縮氣體、機械彈簧、電池或前述組合所釋出動能以推進彈頭,供遊戲使用之槍形商品。

前項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

三、低動能遊戲用槍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或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彈頭直徑(毫米,mm)。

(五)槍口動能(焦耳,J)。

(六)射程範圍(公尺,m)。

(七)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八)警告標示。

四、低動能遊戲用槍之警告標示應包含「警告」二字及下列內容:

(一)適用年齡應依下列槍口動能級距標示:

1.槍口動能超過零點零八焦耳未達一焦耳:十四歲以上。

2.槍口動能一焦耳以上未達二焦耳:十六歲以上。

3.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上三焦耳以下:十八歲以上。

(二)濫用可能造成嚴重傷害,使用時應確保本身及射程範圍內所有人員均已確實穿戴護目鏡。

(三)使用本商品不得改造或變造,並不得使用金屬彈頭。

(四)使用前應詳閱相關說明書。

五、下列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該標示應醒目並具牢固性: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應標示事項。

(二)前點第一款所定之適用年齡。

前項各款以外之第三點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前點警告標示應易於辨識,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不同;「警告」二字之字體長寬各應大於或等於五毫米。

六、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點閱次數:39
  • 上版日期:1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