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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11 年11月2日公告修正「織品標示基準」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織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111年11月2日以經商字第11102430330號公告修正,

為促進織品類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請業者販售商品前留意相關修正規定,以避免觸法,產生不必要之消費糾紛;

同時呼籲消費者選購商品時,留意商品是否標示完整,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以維護自身及家人用的安全。

織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二)原產地。
(三)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四)尺寸或尺碼。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 點閱次數:96
  • 上版日期:1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