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訂定「應施檢驗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111年12月23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11130011980號

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將「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列入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行政院公報

  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基準標示,詳細規定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主要業務/商品標示頁面查詢,連結如下: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46

  • 點閱次數:33
  • 上版日期:1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