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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表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該法令、基準為經濟部所訂定,目前計有文具、玩具、服飾、織品、鞋類、嬰兒床、手推嬰幼兒車、嬰兒學步車、電器及電子商品、陶瓷面磚、低動能遊戲用槍…等11類基準,其中商品標示法第二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另一般牙膏、漱口水,自110年7月1日起納入化粧品管理,屆時均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其它盥洗用具,例如牙杯、牙刷…,無其它法律規範者,均屬商品標示法管理範籌,應依法標示。

    有關一般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期程,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重申,為給予業者足夠準備時間因應,修正產品包裝、成分配方,一般牙膏、漱口水訂於110年7月1日正式納入化粧品管理。

    食藥署表示,參酌國際管理趨勢,將一般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自2021年7月1日起一般牙膏、漱口水均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產品需全成分標示、符合禁限用成分規定與微生物容許量標準、製造廠須符合我國化粧品設廠標準等,有助於全面提升一般牙膏、漱口水之管理強度,將更能保障我國消費者使用安全。(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設處指出,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選購商品時宜看清楚是否商品標示齊全,才能買的安心,用得放心,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 點閱次數:402
  • 上版日期:1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