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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避免讓兒童接觸低動能遊戲用槍(BB槍)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為保護兒童遭受低動能遊戲用槍(BB槍)傷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銷售業者不得供應、販賣低動能遊戲用槍予未滿14歲之兒童,也提醒學童及家長,勿任意把玩或購買非適用年齡之低動能遊戲用槍,以維護兒童安全。

標準檢驗局表示,可以發射BB彈之低動能遊戲用槍,為供生存遊戲等娛樂使用,並非一般14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之玩具,此類商品之管理,係依行政院核訂之「遊戲用槍商品分工管理實施計畫」,由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組成「遊戲用槍商品分工管理小組」(含附件),進行分工管理。

標準檢驗局指出,「遊戲用槍商品分工管理實施計畫」之管理重點為:制定此類商品之國家標準、商品標示基準、活動應注意事項、進出口通關之查驗規定及作法;輔導業者正確標示;對學童、家長及業者進行相關宣導;辦理查核標示、市場購樣檢測等,以加強保障國人使用及孩童之安全。

標準檢驗局提醒,產品檢測只能確認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民眾在使用時仍應留意低動能遊戲用槍使用安全,特別是家有兒童時,絕不可讓兒童接觸低動能遊戲用槍,不使用時,也應收納妥當,存放於兒童不易接觸的安全地點,才能有效避免發生兒童被低動能遊戲用槍射傷等意外事故。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呼籲,消費者於選購時應先作適度的判斷,購買商品標示合格商品,養成留意標示上說明、應注意事項…等使用規定的習慣,避免造成人身安全,引起不必要的消費爭議,另經濟部為建立低動能遊戲用槍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該基準第三條規定,低動能遊戲用槍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或型號。(二)彈頭直徑(毫米,mm)。(三)槍口動能(焦耳,J)。(四)射程範圍(公尺,M)。

(五)原產地。(六)製造或委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八)警告標示。
請務必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詳細之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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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