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列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方式標示之商品範圍及修正陶瓷面磚整組販售,得免每片標示原產地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
四、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本基準所稱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陶瓷面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數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