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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08)年3至4月購樣12件(臺北市及新北市實體商店8件,網路購物平台4件)市售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下稱嬰兒床)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結果1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結果9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市售嬰兒床,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依法查處。
鑒於嬰兒床為嬰幼兒之主要活動區域,因此嬰兒床之安全性對嬰幼兒而言至關重要。為確保嬰幼兒之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及標準局針對市售嬰兒床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品質部分由標準局委請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依國家標準CNS 1167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材料、初始穩定性、構造、最終穩定性、床墊大小等;標示部分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標示法、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等相關規定進行查核。
本次檢測及查核結果分述如次(詳如下方連結內彙整表):
一、    品質檢測:
(一)    符合CNS 1167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規定之材料、初始穩定性、構造、最終穩定性等各檢測項目:1件。
(二)    不符合規定:11件,分述如下:
1、    材料(例如測試結果織物等火焰延燒速率不得超過30mm/s):1件。
2、    初始穩定性(試驗時,床不得翻覆):2件。
3、    構造(例如床內部之孔洞、縫隙及開口大小應符合規定之範圍):10件。
4、    最終穩定性(重複施行穩定性試驗):2件。
5、    床墊大小(如床附有床墊,床墊之尺度應符合規定):5件。
二、    標示查核:
(一)    符合「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3件。
(二)    不符合規定:9件,主要違失如下:
1、    製造(委製)商資訊標示不全或未標示:8件。
2、    未依規定標示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5件。
    本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3次會議,經主席裁示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就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儘速依法妥處,並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
二、    積極輔導業者改善,並加強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
三、    研議將嬰兒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提醒您,購物時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呼籲選購標示完整之商品,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暸解,商品使用時就多一分安全保障,如想了解更多資訊,可進一步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或掃描QR Code連結,瞭解嬰兒床等商品相關資訊,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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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