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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負離子商品之查核及檢驗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彙整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就市售負離子商品含輻射之查核結果,計抽檢25件商品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檢測,其中3件有輻射超標情事;另標準局就品質及標示查核結果,其中5件之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14件之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食藥署就標示及廣告之查核結果,其中3件標示疑涉不符合規定,3件疑涉違規廣告。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標準局及食藥署儘速依法查處。

  行政院消保處在去(107)年10月24日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8次會議,經主席(副院長)裁示,請原能會、標準局及食藥署等相關機關就市售宣稱負離子商品含輻射之情形、商品之品質與標示等進行查核及檢驗,並請原能會建立負離子粉源頭管理等機制,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本次查核檢驗之25件負離子商品,包括由標準局送請原能會檢測15件(如附表1),及食藥署送檢測10件(如附表2)。抽檢以宣稱負離子效果及親膚性商品為主,查核檢驗結果分述如下:

一、原能會就輻射檢測結果:

(一)標準局送檢測之15件商品:計2件有輻射超標情事(附表1編號1、8)。

(二)食藥署送檢測之10件商品:計1件有輻射超標情事。(附表2編號4)

二、標準局就品質及標示之查核結果:

(一)品質項目: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品質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商品檢驗標識:計5件不符合規定(附表1編號1、4、8、9、14),有違反「商品檢驗法」之虞。

(三)中文標示:計14件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附表1編號1至6、8至15)

三、食藥署就標示及廣告之查核結果:

(一)標示:計3件疑涉不符合規定(附表2編號4、7、10)

(二)廣告:計3件疑涉違規廣告(附表2編號3、7、10)

  查核結果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1次會議,決議請原能會確實進行源頭管制措施,落實負離子粉進出口申辦單一窗口之機制,並輔導廠商自主管理;同時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持續加強進行負離子產品市場查核等相關事宜,俾確保消費者健康及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也進一步指出,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訂定相關基準,目前計有服飾類、織品類、文具類、玩具類、鞋類、電器及電子商品類、嬰兒床商品類、手推嬰幼兒車類…等11類基準,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應標示事項之規定外,另需依各類商品標示基準標示,其中市售宣稱具有負離子功能之「寢具」,應依織品標示基準標示,該基準第三條規定:織品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四)纖維成分;如有填充物者,應另標示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消費者如欲更進一步學習聰明消費觀念,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下載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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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