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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110年至112年間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上限,降幅達22.4%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9/12/02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本(2)日第940次委員會議決議,將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上限,自現行每分鐘新臺幣0.571元逐年調降為0.443元,降幅約22.4%,期望透過降低行動寬頻網路接續費率,提供各電信業者推出更優惠資費的機會,促進行動寬頻市場競爭、引導產業技術進步及增進消費者權益,並讓業者持續投資新技術,提升VoLTE服務比例、適時汰除3G UMTS網路、節省網路維運成本及全力投入5G網路建設,以更有效率的網路來提供更佳的語音通話服務,嘉惠廣大的通信消費者。

NCC說明,接續費是2個不同網路用戶通信時,收取通信費的網路業者應支付另一方網路業者的費用。接續費是業者訂定語音服務零售價通信費時必需考量的一項中間成本,倘有業者訂定過高之接續費,將迫使與其互連之業者,在訂定零售價時面臨無法競爭之壓力,尤其對新進入市場的業者影響更大,最終亦將影響到消費者權益。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會將接續費納入管制,且均以成本計價原則進行監理,透過接續費價格的引導,促進產業良性競爭與健全發展。

NCC表示,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每4年檢討1次,前一次於106年11月1日公告106年至109年費率,從實施前的每分鐘1.15元逐年降低至109年的0.571元;實施4年來,已有業者推出每分鐘2元的資費,確實發生引導降低零售價效果,讓消費者獲得市場競爭的紅利。

NCC強調,接續費監理係秉持有效率的經濟成本計價原則,所計算出的結果不必然能完全反映業者實際總成本,主要仍希望透過接續費價格的引導,使業者能持續投資優質的網路建設以提供、多元、創新的服務,達成「引導產業技術進步」、「促進業者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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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