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品種權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 品種權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二千元。
- 品種權證書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 品種權年費:
-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六百元。
- 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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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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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質權設定或塗銷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繼承或受讓品種權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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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品種權特許實施申請費,非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三萬元,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六萬元。 |
第六條 |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之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三千元,如需作性狀檢定或性狀追蹤檢定,另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
第七條 |
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第八條 |
申請許可為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八千元,二項合併申請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
第九條 |
申請核發種苗業登記證書,每張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
第十條 |
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
第十一條 |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