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2.另經濟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略以),塑膠成份之標示內容,得為塑膠種類之中文名稱,亦得於「塑膠」前(後)加上該塑膠種類之英文縮寫用語,例如:「聚氯乙烯塑膠」或「pvc塑膠」、「聚炳烯塑膠」或「pE塑膠」,元特殊性文具之主要材質或成分得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