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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3-31

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審查應附資料表

應檢具證明文件

備註

一、申請書    

請填寫「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六個月內)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應申請人連續設籍於金門滿2年,且目前仍持續設籍於金門。

三、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三個月內)

    向地政局申請一份土地取得應滿2年。
四、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六個月內)     向稅捐處申請一份。
五、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若房屋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竣工證明或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
六、參加農漁民保險或健保第三類加保證明     向勞保局或健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加保證明
七、申請人無農舍證明文件     向鄉鎮公所申請
八、農舍經營計畫書及附件    

一式四份,由申請人填寫,附件須包含近2年內經營實績佐證資料、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配置圖、通路及排水計畫圖說等及現地相片等。

九、切結書     切結名下無農舍、五年內未曾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及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十、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向建設處都計科申請,屬國家公園範圍內者須至金門國家公園申請。

十一、農業用地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每年農業產銷證明文件(至少檢附其中1項)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1、領取天然災害救助證明。

2、農政單位相關補助證明。

3、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銷售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台30,600幣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4、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屐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5、農業生產之事實證明。

十二、其他     (如土地為共有,需檢附土地分管協議書圖、其他所有權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