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6-07-27

工廠登記

 

        興辦工業人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承辦人、相關單位審核通過,並繳納規費後,再予核發工廠登記證,始得從物品之製造加工。

 

壹、相關法令、規定、參考資料: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金門特定區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分類

貳、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 工廠登記申請案
    • 工廠登記申請書(表一)。
    • 法令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建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證明。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主要建物配置平面圖及面積計算表。
    • 建物登記謄本。
    • 土地登記謄本。
    • 環保證明文件。
    • 抬頭「經濟部」之柒仟元郵政匯票。
    • 使用自來水者,應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案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表二、表三)。
    • 申請變更事項,如為廠名、廠址及產業類別者,應檢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主要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增加廠地面積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增加產品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 增加產品種類者,如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變更廠名者,應檢附變更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工廠歇業申請案
    • 工廠歇業申請書(申請人自行撰寫)。
    • 檢附工廠登記證正本或登報作廢報紙全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