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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7

金門地區鼓勵社區參與環境綠美化工作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居民參與並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全面辦理多樣化環境綠美化活動,以教育民眾,吸引民眾,影響民眾,使全縣民眾一起投入環境綠美化行列,藉由社區之「點」擴展至全縣,建構自然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提昇居住品質,以恢宏本縣「海上公園」之美名。

 二、權責單位

  • 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建設局
  • 執行單位:金門縣林務所

三、活動期程

  • 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 實施對象為全縣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各機關學校等,以上名額上限預定為四十五個社區(機關、學校)單位。

五、補助金額及項目

  • 經評定之社區單位(機關、學校),本府補助之上限為六萬元,
  • 經評審後獲選為全縣示範社區者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十五萬元。
  • 經評審後獲選為鄉鎮模範社區者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十萬元。
  • 經評審後獲選為機關學校模範社區者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第一名5萬元、第二名3萬元、第三名2萬元。
  • 各社區單位須依綠美化活動內容實際編列,其超出部分,則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配合款辦理。編列內容以環境綠美化有關之植栽工作為主,如苗木、肥料、支柱、藥劑、客土等材料費及整地、栽植、除草、剪枝及病蟲害防治等維護項目為主;至規劃設計及土木工程之建築等硬體設施費用,本府不予補助,請由申請補助單位自行籌措配合款辦理。

六、申請程序及執行步驟

社區單位須先向金門縣林務所索取申請表格(含簡易綠美化計畫書表及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接洽了解執行方式及配合作法,並於備文向林務所提出申請後,由林務所會同社區單位現場踏勘。

  • 林務所核定後,行文通知社區單位檢附領據(其落選者,亦應行文告知)。
  • 林務所彙集領據後,製作總表報本府撥款予各社區(機關學校)單位。
  • 本府撥款後,社區(機關學校)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執行完畢,社區有共同空間者,號召居民一同參與環境綠美化,無共同空間者,可採購苗木、容器、土壤介質及肥料等;並由林務所提供技術指導及協助辦理,必要時提供教材或書籍作為參考。

七、執行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單位所提之環境綠美化規劃,以選擇能塑造本土文化特色與風格之樹種為主。植栽以喬木為主,酌以灌木為原則,並不假以硬體設施,以回歸自然。植栽選用,儘量採用林務所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可事先洽該所造林課查詢)。
  • 各社區(機關學校)編列綠美化計畫書表時,應詳列工作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並經實地訪價後據以核實編列;各項物品採購得接受林務所所派人員之抽查及清點,並由社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 環境綠美化活動之安全:當各單位在規劃執行時,須特別注意公共安全(如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破壞原始路面)、參與民眾之安全(必要時加保意外險)及執行人員之安全等。

八、後續維護管理追蹤及考核、評比

  • 為維護植樹綠美化成果,苗木栽植後由各社區單位組織義工負責維護管理及協調居民認養,不得任其荒廢。林務所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社區考核,如有發現情形嚴重者,嗣後本局將不再予以補助該社區辦理相關植樹綠美化工作。
  • 環境綠美化活動前後之景緻變化應建檔以利追蹤考核,其作法如下:
    • 機關與社區分開辦理評比:
      • 以社區為單位,辦理評比,全縣擇一績優社區為「金門縣環境綠美化示範社區」,每一鄉(鎮)擇一績優社區為「○○鄉(鎮)環境綠美化模範社區」,由本府予以表揚及頒獎。
      • 以機關學校為單位,辦理評比,擇績優三名為「金門縣機關學校環境綠美化示範單位」,由本府予以表揚及頒獎。
    • 評選小組置委員11~13人,恭請 縣長為召集人,(委員由各鄉(鎮)長、觀光局局長、民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及林務所所長等人擔任之。)
    • 考核及評比項目如下:
      • 整體規劃設計---------------------------------20分。
      • 居民參與人數(動員)--------------------------20分。
      • 植栽數量、面積及成活率--------------------30分。
      • 後續認養維護機制----------------------------20分。
      • 經費支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計畫項目內容)--10分。

九、其他注意事項

  • 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若有變更,應事先與林務所連絡,經派員勘查確有必要變更者,方由社區(機關學校)擬具變更計畫並備文送該所報請同意;如因故無法舉辦執行時,應將所補助之經費全數繳回本府。
  • 申請補助單位之受補助經費若發現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林務所將予以糾正、追繳該補助款項,申請補助單位不得異議。

十、執行成果報告及結算

  • 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經費報告表(如附表三附表四)及受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並經各受補助社區單位或團體負責人、會計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後,再送林務所審核轉報本府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