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中華民國79年3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糧字第902004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農糧字第092002147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農授糧字第094105795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種苗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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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 育種。
- 種子、苗木繁殖。
- 種子、苗木輸出。
- 種子、苗木輸入。
- 種子、苗木銷售。
- 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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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 育種業者:
- 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 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 繁殖業者:
- 種子繁殖業者
- 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 封罐機或封口機。
- 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 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 秤量器。
- 苗木繁殖業者
- 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 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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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
第六條 |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
- 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 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 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 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
- 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
- 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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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前條經營登記簿應妥存至少五年,供主管機關必要時之查閱。
前項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主管機關應予保密。 |
第八條 |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