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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12-18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我國於民國71年起特訂定「商品標示法」,保障消費者購買商品「知」的權利。

商品標示法規定:
(一) 應標示事項:
1. 商品名稱。
2.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 商品內容:
 (1)主要成分或材料。
 (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二) 標示方法:
依商品標示法法第4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下,訂定「服飾」、「織品」、「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玩具」、「文具」、「瓷磚」、「鞋類」、「電器及電子」、「低動能遊戲用槍」等11種商品標示基準,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自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公布實施以來,本府為求徹底落實商品正確標示制度,保障消費知的權利,即派員不定期至本縣各大小商店執行商品標示抽查業務。

  在商品抽查的種類方面,本縣除對一般性商品進行全面抽查外,亦針對節慶與消費時事之商品品項,在本縣進行重點抽查,期透過對同一類商品標示之強力抽查,有效發揮查處效益。在推廣商品標示法方面,除利用處理個案的機會,散發商品標示法及各種商品標示基準宣傳品,亦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各類行銷及大小型活動等加強法令宣導,期能增進廠商及消費者對於商品正確標示之觀念,提昇商品標示正確性及完整性,並維護廠商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