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蚊商品標示「能預防登革熱、瘧疾、日本腦炎」等語,係屬醫療效能之宣稱,已涉及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如附件),爰上開解釋令及補充說明函生效前後之一般防蚊商品,依上開藥事法規定,均不得有前開醫療效能之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