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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7
申請核發大陸地區紡織品進口同意文件

一、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

二、適用對象:本國自然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並能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章戳者。

三、適用範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小三通開放清單」中,輸入條件為「檢附縣政府同意文件」之大陸地區產製紡織品(網址:ekm92.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3339&report_id=90645)。

四、輸出入限制: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其運輸工具、人員及貨物之通關、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前項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大陸地區。

五、申辦流程:填具「金門縣政府核發大陸地區紡織品進口同意文件申請書」→交驗證件→審核→收件→5個工作日內核發同意文件(一式三聯)。

六、受理單位: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 082-326204。

七、注意事項: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1個月,並不得分批使用。同意文件第二聯由海關核銷後,申請人需繳回縣府,如未繳回者,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