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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9-16

金門縣公寓大廈外牆磁磚裝飾材安全管理巡查列管及通報作業要點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磁磚裝飾材因施工不當、年久失修及天然環境因素,造成磁磚或裝飾材掉落等意外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管公寓大廈對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公寓大廈。

三、公寓大廈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安全管理巡查、列管及通報機制如下:

(一)由本縣各鄉(鎮)公所依本府列管公寓大廈清冊,針對所轄列管案件每半年定期巡查一次,並函復本府巡查清冊及通報表,巡查機制如下:

  1. 每年第一次巡查作業:由「金門縣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委託案」承攬廠商會同各鄉(鎮)公所派員巡查。

  2. 每年第二次巡查作業:由各鄉(鎮)公所派員巡查。

(二)由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每月一次自主巡查,並依巡查結果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三)通報案件由本府派員不定期巡查及複查。

(四)七層以上且屋齡十五年以上公寓大廈列為優先巡查對象。

(五)經通報公寓大廈外牆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列為立即巡查對象。

(六)民眾通報管道為1999縣民服務熱線、縣長信箱及本府(建設處)專線。

四、本要點之案件分類及處理方式如附表。

附表

項次

類別

查處

作業方式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剝落傷及行人或物品損壞

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剝落之情形

外牆經本府巡查有公共安全之虞

1

設置防護措施(拉設警示帶)並張貼「當心墜落物」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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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函文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設置防護措施及貼張告示

限5日內

限10日內

限15日內

3

函文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或修繕

限30日內

限60日內

限90日內

4

逾期未改善,依建築法第91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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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複查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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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表列罰鍰處分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但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處分對象為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按「公寓大廈條例」第29 條第 1項規定)。